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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开出首张禁烟罚单一男子在医院吸烟

发布时间:2019-3-18 9:07:06   点击数:
10月1日起,《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违者将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今天上午,

德清县卫生监督所联合县人大、县政协、县爱卫办,

医院和学校进行现场执法,

医院内开出了首张禁烟罚单。

开出德清县第一张禁烟罚单

今天上午11点,德清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医院内,在住院部六楼的医生办公室里,将一名正在吸烟的人逮了个正着。

面对执法人员,这名违反禁烟条例的病人家属一开始并不是非常配合,但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也还是表示了理解。

随后,执法人员对这名违反禁烟条例的病人家属开出了德清县第一张禁烟罚单。

执法人员按照《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对该吸烟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元罚款的当场行政处罚;

同时就该单位对吸烟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的行为,处以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检查40多家单位

据了解,在《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后,德清县卫生监督所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检查40多家单位,涉及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及宾馆、浴室等公共场所,处罚个人吸烟者1人,处罚未劝阻吸烟单位3家。

下一步,德清县卫生监督所将加强禁烟方面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德清的公共场所创造一个无烟环境。

这些场所禁止吸烟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进行宣传普法

经营管理单位不劝阻制止,也要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对未劝阻吸烟单位进行处罚

吸烟有害健康,

也不利于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

就不要吸烟啦!

-END-

记者:何竟成

责编:陈明月

执行主编:归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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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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