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红星新闻
准大学生李某乘坐普快列车时,认为深受二手烟危害,起诉了运营该列车的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赔购票款,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该案在此前媒体报道中被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6月25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取消K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钱显然不是我们的主要诉求,最主要的诉求是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说,今天是他的生日,没有鲜花和掌声,法院这份沉甸甸的判决,就是最好的礼物。
准大学生起诉铁路局要求普列禁烟
年6月9日,准大学生李某从北京站乘坐K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她发现,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无人劝阻,甚至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吸烟。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她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避免的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她身心受损,头疼恶心,精神萎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购票款.5元、律师代理费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次列车内吸烟。
被告辩称,已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被告还提出,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令K次列车取消烟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其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这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
法院认定,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判决书(部分)法院供图
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不支持道歉赔款诉求,法官有理由
判决中还详细解释,本案中,铁路公司已履行完毕主合同义务,故有权获得李某支付的票款。李女士认为其身体健康受损,但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且该损害应该是能够通过举证予以证明的。李女士乘车历时两个多小时,并未出现有明显体征变化的损害后果,且行程结束后也未进行身体检查、就医。因此,不支持其主张赔偿购票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李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的诉讼,法官解释,李女士明确本案是基于运输合同向铁路局主张权利,而不是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因本行程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所以李女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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